什么行为构成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时间:2023-05-07 20:40:21 4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以窃取、引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这里所说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商业秘密使用人在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为获取商业秘密而采取的非法手段,但不包括秘密窃取、物质金钱和其他利益引诱、恐吓等,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泄露”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通过盗窃、引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告知他人或者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界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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