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表现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第一种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了解或者应当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表现
(一)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2、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3、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5、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二)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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