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日
辽阳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我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河东新城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6号)、《关于继续执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0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共享河东新城建设发展成果的大局出发,调动各方面力量,严格工作程序,确保扎实稳妥地完成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基本原则?
河东新城一期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上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确定动迁补偿标准的原则;坚持迁而有居,促进就业,强化保障的原则;坚持构建和谐社会,实施和谐动迁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发挥政府职能,采取综合措施,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拆迁范围?
河东新城一期建设规划区域。??
四、民宅拆迁补偿安置?
对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其中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以货币补偿为辅,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对非住宅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具体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如下:?
(一)国有土地?
对国有土地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6号)和《辽阳市2008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指导价格以及其它补偿补助费等标准》(辽市建发〔2008〕4号)执行。?
(二)集体土地?
1?对集体土地地上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08〕22号)规定执行。?
2?农村宅基地上有证房屋的拆迁补偿系数为1.0。?
3?有效房证面积的确认:被拆迁房屋面积与所持房证面积相符的,按照房证面积确认;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所持房证面积的,按照房证面积确认,实际面积超过房证面积部分按无规划批准、无产权产籍住房补偿;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所持房证面积的,按照房屋实际面积确认,房证面积超过房屋实际面积部分不予补偿。?
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本村农转非户,在每个有证住房的基础上,可以自愿购买不超过10的优惠价格房屋。在回迁安置过程中,优惠价格房屋只能用于改善本人的住房状况,不得转让该优惠指标。在享受面积不超过10优惠价格房屋的基础上,可以按市场价格自愿购买超出优惠价格面积的房屋。?
5?在宅基地上建筑的无规划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无产权产籍的房屋补助标准为:砖混结构一类房屋480元/,砖混结构二类房屋400元/;土坯结构房屋320元/。?
(三)住房困难户安置?
1?本村农户(以户籍为准,下同)和本村农转非成员,在宅基地上建筑的无证住房,用于长期(10年以上,下同)居住,且为唯一住房,经村委会、乡政府、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共同确认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均一定标准给予还建;在非宅基地上建筑的无证住房,用于长期居住,且为唯一住房,经村委会、乡政府、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及河东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监督审查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共同确认,报管委会批准后,按照人均一定标准以优惠价格代建。?
2?本村农户和本村农转非成员,持有独立户籍,长期居住在本村,现有有证房屋与优惠购房面积之和不足45;父母与已分户或具备分户条件的已婚子女一起生活,其现有有证住房与优惠购房面积之和户均不足45,经所在村委会、乡政府、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及管委会监督审查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共同确认,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按户以优惠价格申请购买45的房屋。?
3?对于具有独立户籍,因年老、残疾、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长期居住无证住房且无力申购代建房的困难户,可以通过异地建设廉租房的途径解决其住房问题。?
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府各部门:
《通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通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县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结合我县实际,就通江县城2006年—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在做好土地和项目储备的前提下,逐步滚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到2008年底,在县城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200套100000平方米,解决4000—4500余人的住房问题。
二、规划方案
(一)选址。根据我县城市建设现状、地域经济及市政配套情况,拟在老水利局、砖瓦厂段、空山综合林场、城南农场等地段按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选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总占地面积48000平方米。
(二)实施步骤。2006年启动砖瓦厂地段一期建设项目及原水电局地段建设项目,用地面积12294平方米,建筑面积28100平方米,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00余套。2007年启动空山综合林场建设项目及砖瓦厂地段二期项目,总用地面积23830平方米,建筑面积48500平方米,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64套。2008年启动城南新区农场建设项目,用地面积1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36套。
三、建设组织
(一)成立通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建设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按房屋销售价格竞价比选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度的开发企业为业主。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
(三)科学规划,布局合理,按照容积率、绿化率等建设指标搞好规划设计,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道路、休闲及绿化等工程,提供安逸、舒适的居住环境。
(四)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严格按中小套型建设,中套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五)国土部门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纳入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并做好土地储备和整理工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净地。
四、销售管理
(一)价格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地产管理所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测算、审核后,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面向社会公示。
(二)价格构成。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1、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利息计);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三)购买对象及资格审查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必须具有:
(1)县城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居住满三年以上;
(2)持有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中低收入家庭证明及房管部门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实申购条件后,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者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购材料报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待购。
3、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和居民个人均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69号令)及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方可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中介费用按低限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且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六、物业管理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加强售后管理和服务。
(一)在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确保物业管理必需的配套设施和管理用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由业主选举的业主委员会选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一个区域原则上应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二)建立住房公用设施、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住宅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购房户按房价总额的2%缴纳维修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三)物业管理收费应与管理服务内容及当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由县规划和建设局根据我县实际制定《通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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