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措施
时间:2023-07-02 20:51:54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实施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绿地、河道、桥涵、隧道、排水、防洪、防灾、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安全、文化体育、环境卫生、教育与医疗、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组织(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规划、房产、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土地出让、转让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手续,在30日内进行土地权属确认,如拆迁户数达200户以上的项目,可延长15日。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手续。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房屋交易、租赁和抵押等手续,协助实施房屋权属调查,并在30日内确认已进行产权登记的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和产权面积。

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工作,协助拆迁人进行拆迁调查、公示、补偿安置等工作。

在拆迁公告期限内,市规划、土地、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罚,并对本办法规定不予以补偿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后予以补偿的违法建筑,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的规定,组织强制拆除。

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1-11-9【实施日期】2001-11-9【发布单位】【文号】成府发[2001]第2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

《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一环路以内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他区域不得低于30%。不论地处何区域,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大中型工厂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大专院校、疗养院、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建设项目绿地率下限值乘以建设用地面积,构成建设项目基准绿地面积。建设项目基准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以交纳异地绿化费的形式减少。

第三条凡临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道路交叉口及主要河道进行的建设项目,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还应按不小于基准绿地面积30%的标准,临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建设集中绿地,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绿地内侧分界线距相邻多层建筑的垂直距离不小于5米,距相邻高层建设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0米;

(二)集中绿地最小宽度(幅)要求为8米;

(三)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之间不得以实体围墙围合;

利用集中绿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构)筑物顶板标高距相邻城市道路面标高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6米。

鼓励建设单位将集中绿地作城市公共空间供社会公众使用,在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之间不作任何围合。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方案时,应附建设用地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应效果图,并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类(块)绿地的范围、界限、内外距离和面积等,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纳入建设项目规划程序。

第五条建筑层数低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高层和多层非坡屋顶建筑均应作屋顶绿化设计,且屋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屋面面积50%。屋顶绿化设计可布置不大于屋面面积3%的配置性轻型亭、廊等不带范扩的构筑物,其形式、体量以规划审定方案为准,不计建筑面积,不办产权。

第六条除发射塔、纪念碑(塔)外,立交桥墩、人行桥、水塔等各类构筑物必须作垂直绿化。

第七条除军事、保密、监狱等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严禁修建实体围墙,可选用透空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坛(池)等作为分界。

第八条已经修建的实体围墙应改造成透景透绿围墙并协调布置垂直绿化和平面绿化。在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改造的实体围墙,要作垂直绿化。

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建筑物作垂直绿化规划。垂直绿化以绿色攀援植物为主,绿化设施(花池、坛、台、架等)不得影响通行,并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第十条新建和现有建(构)筑物如需设置屋顶广告的,建设(业主)单位必须将包括广告位置、尺寸、材质等内容的广告设置方案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查后,方可到有关部门申办广告设置批准手续。不具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广告设置方案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此类广告设置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珠前提下,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建设并作为城市公共空是使用的集中绿地,近以下办法予以奖励:

(一)每建设1平方米集中绿地,奖励1平方米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地块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具体奖励面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奖励的建筑面积,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确诊后,退还全部报建规费,并可办理产权。

(二)所建设的集中绿地,参与建设项目绿地率、容积率计算。

(三)所建设的集中绿地,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确认后,由国土部门退还该地块国土出让金。

第十二条对未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规划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建设、园林、市容环境、房管、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执行中有具体问题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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