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金额如何违约金约定
1、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
既然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基数是违约相对方的实际损失,那么,我们要稳定违约金,首先就要应确定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
很多情况下,实际损失是难以计算和确定的,比如:违约行为导致相对方花费的时间、精力,机会成本等等,是无法简单用金钱来衡量的。既然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往往是难以确定的,那么我们就更应该事先约定明确,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的预期利益、因违约而造成当事人的时间损失、精神焦虑损失、律师费用损失以及其他机会损失等。损失范围明确后,当事人可以就有关损失的具体数量、标准作进一步的约定。
概言之,双方当事人应该对违约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标准)予以明确,使之成为没有争议的合同内容。
2、确保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过上述实际损失的30%。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约金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于是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少。
所以,自己可以对照上述实际损失,衡量一下,以确保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过上述实际损失的30%。从这个角度讲,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反而是不利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会被法院调整、减少的。
3、对违约金条款作出特别说明。
合同中应增加以下4条特别条款,进一步强化违约金条款的稳定性:
(1)确认有关违约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标准,以及有关违约金的标准,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设立有关的违约金即可以促使一方当事人积极严格履约,又可以保障使另一方得到充分的救济,完全符合公平原则以及适当惩罚原则。
(2)确认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但没有明显高于可预见的实际损失的30%,不存在本合同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
(3)直接确认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一致确认在没有发生可以导致合同情势变更的重大事由情况下,违约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又主张,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4)无条件明确放弃关于调整减少违约金的权利。
二、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明示毁约的要件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向对方提出违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毁约方在作出违约表示时附有条件,则其毁约的意图是不确定的,不构成预期违约。
2、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提出毁约的属于实际违约。
3、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妨碍对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绝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内容或附属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
4、明示毁约无正当事由,即毁约方无法定的解除权、撤销权,不可抗力,合同无效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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