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程序一般分为和解提出和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和协商、和解协议签订、审查生效等阶段。具体流程如下:刑事和解提案可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办案机关提出。经办案机关审查,符合刑事和解范围和条件的,可以受理提案。和解的准备过程由中立的调解人、加害人和受害人共同完成。受害者通过调解人和加害人,分别会谈,在合法合理的规模内积极创造和解条件。双方通过和解陈述和协商达成谅解后,在调解人的主持下,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书面赔偿协议,调解人将书面协议提交办案机关;办案机关经审查和解协议,确定协议内容公平合法,并表达双方真实意思后,可以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终止对加害人的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和解的条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以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以及案件属于依法可以进行和解的案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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