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的理解;三、双方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四、属于侵犯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改,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可以和解:(一)因民事纠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除渎职犯罪外,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是种新兴模式
四方区检察院起诉称,2007年11月,滕某因“家庭纠纷”纠集他人对舅舅胡某进行殴打,导致胡某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单纯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滕某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滕某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昨天,在四方法院组织的刑事和解现场,四方区司法安置帮教科工作人员首先宣读了对被告人滕某的人格鉴定调查报告,经过调查认为,滕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认真反省自己所犯错误,社区及邻居反映较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舅舅,我从小在你的呵护和关心下长大,而现在的鲁莽给你造成了伤害,我现在非常后悔,真诚地向你道歉,对不起!”昨天滕某在四方法院法庭上当庭向舅舅胡某深深的鞠躬,表示了自己悔过和向舅舅道歉的诚意。
赔偿6万元双方“和解”
昨天,胡某在法庭上提出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6.9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要求。当外甥给自己鞠躬道歉后,胡某接受了外甥的道歉。胡某当庭也表示,如果外甥是发自内心地改正错误,真诚道歉,他作为长辈可以适当降低赔偿要求。经过法官调解,胡某接受了赔偿6万元的调解方案,滕某当场把6万元现金送到胡某手上。达成谅解后,双方在刑事和解协议上签字。
完成“刑事和解”后,四方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滕某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滕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庭决定从轻判决。四方法院当庭宣判,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滕某当庭表示服判。
“刑事和解”是种新兴模式
受理此案的四方法院王法官告诉记者,滕某故意伤害案是我省首例“刑事和解”案。王法官说,“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兴的模式,从欧美法系中借鉴过来的,目前还在摸索阶段。此案中,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属于亲属关系,被告认罪态度较好,适合用“刑事和解”的模式。通过本案总结,法院在“刑事和解”中扮演主持人的角色,会同公诉机关和司法局组成调查、调解组,司法局主要负责被告人的人格调查,公诉机关主要负责监督调查结果,并有权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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