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开普通增值税发票吗?
时间:2023-08-07 11:10:13 1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向主管国税部门申请购买增值税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制系统发行。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出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发行的发票。中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价格外税的增值税发票明确记载了税金扣除制度的实施,发行给企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须知

一、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二、提交材料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注销登记的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召开董事会,经董事会同意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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