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要件。适用本款须具备虚开和骗取税款两个行为。前者是行为人实施特定骗税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后者骗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应纳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直接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的行为。
2.结果要件。适用本款须同时具备国家税款被骗取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两个结果,且均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要求。
3.数额要件。适用本款应考查三个数额:(1)虚开数额。刑法对此并未明示,属于隐含的数额要件。因刑法将适用本款结果要件中的骗取国家税款设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基于本罪虚开和骗税行为的内在逻辑联系,没有虚开难以实现骗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以行为人所虚开的发票数额达到或超过此特别巨大数额为标准的。(2)骗税数额。刑法规定了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求。其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为100万元以上。(3)损失数额。根据立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适用本款所必须具备的后果要件,这一要件与骗税行为数额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示国家税款已被骗取,但是被骗取并不等于损失,因为被骗取后,因骗税人之悔改主动退出所骗取税款,或者在侦查终结前国家损失被部分或全部追回,其损失的数额就会小于骗取的税额。因而,前述司法解释将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规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一、虚开增值税涉税150万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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