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在法律上的独特性质是什么?
时间:2023-07-03 03:30:36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遗赠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同样受遗赠可接受遗赠,也可不接受遗赠;

2、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3、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4、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

5、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时,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时,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

6、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7、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赠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赠中也称为遗赠人,遗嘱指定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也称遗赠受领人。

2、作为遗赠所特有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1)遗赠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不同于法定继承人的是,受遗赠人与遗赠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等,遗赠人给予他人的财产利益,是无偿转让,不以受遗赠人应尽法律上的义务为前提。在遗赠中,虽然有时也有附有某种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可能是对等的。遗赠人不能只将财产义务赠与他人,也不能使受赠人所负的义务超过其所享受的权利,所以,遗赠必须是无偿的。

(2)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受遗赠人,而只能称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基于遗嘱取得遗产也可能是无偿的,但在《民法典》上把这归于遗嘱继承的遗产取得方式。法定继承人只是自然人,而受遗赠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集体组织;遗嘱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受遗赠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

总之,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精神,遗赠和遗嘱继承之间主要是主体的不同,并无原则性的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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