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时间:2023-04-26 16:23:04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伤害案件,夫妻一方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问题,对此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误工补助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因此不能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补助的请求。

(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能否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应当理解为法院可以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说,在刑事诉讼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政策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适用的是民事法律政策规定,不能理解为后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是民事侵权案件,而不包括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这就有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因为对适用法律的不同理解,或采取不同的诉讼程序,因而产生了不同的裁判结果。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中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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