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而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
一、法院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审理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3、复议申请的撤回。四、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起算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计算。
三、行政复议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依法分为: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被申请人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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