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的时候,应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5-31 18:56:05 4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的时候,应注意哪些问题

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怎样的

保证人追偿范围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哪些民事主体可以成为保证人

可以成为保证人的民事主体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公民。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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