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人发生肢体冲突半年后被警方拘留3天
时间:2023-04-24 15:50:11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付女士在一家餐馆吃饭后,因一串烤鱿鱼和老板娘争执起来并发生肢体冲突,半年后她被警方行政拘留3天。因认为警方的处罚不合理,付女士将昌平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份处罚决定书。昨天下午,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付女士起诉称,去年6月24日晚上,她和两位朋友来到政法大学北门的火烧翅臂饭馆用餐。其间她们点了一串烤鱿鱼,上菜后发现鱿鱼是凉的,要求服务员重新给烤一下。再三催促后,重新烤过的鱿鱼才被端上桌,但付女士发现还是凉的,于是很生气。结账时,付女士要求把这串没吃的烤鱿鱼退掉,引起老板娘宋某不满。付女士说,宋某找钱时开始骂脏话,并将找好的零钱扔在桌子上。一位朋友推开桌子表示抗议,而后她们朝外走。在快到门口时,宋某带人从后面冲上来,将她们一顿暴打。付女士回忆说,自己当时根本来不及反抗,身上多处被擦伤。直到她报案,民警赶到现场才将此事平息。此后,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做了笔录。

去年12月25日,付女士突然收到昌平公安分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份决定书称,2009年6月24日20时20分许,付女士在昌平区政法大学北门火烧翅臂饭馆内因故对宋某殴打致伤,后被民警查获,因此警方对付女士做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因认为这份处罚决定书与事实不符,付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昌平公安分局撤销这份处罚决定书,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昨天下午两点,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昌平区警方的代理人认为,这份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是没有问题的,请求驳回付女士的起诉。昌平警方代理人表示,因为打人者之一处于在逃状态,所以才在事发半年后作出行政处罚。

付女士的代理人说,此案是付女士电话报警,处罚决定书中所说被民警查获是不正确的。事发后经法医鉴定,付女士的伤构成轻微伤,她认为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人说,事情过去将近半年,宋某还是平安无事,因此昌平警方涉嫌行政不作为。代理人认为,警方竟然对她做出拘留3天的处罚,这是昌平警方滥用职权的行为。

据了解,昌平公安分局对付女士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对饭馆老板白某和宋某做出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但宋某当时手持一份医院的诊断证明称自己怀孕,警方决定不予执行拘留。

法庭从下午两点一直审理到晚上7点多才休庭,没有当庭宣判。

■说法办治安案件有期限

昨晚,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大学行政法教授姜明安。姜教授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而《行政处罚法》对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没有时间期限。但就此案而言,事实并不复杂,所以姜明安教授个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事发半年后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似有不妥之处,但具体情况还需法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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