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停车费收取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3-19 16:41:47 1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停车费收取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停车费属于市场调节,没有具体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同地区的标准不同。

而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可针对停车费一事进行商议,规范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及责任。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如果物业根据与业主的协商一致提供了相应服务,就可以收取相关费用。

二、小区车位管理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关于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2、《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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