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医疗事故的评定标准二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的残废,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虽未直接造成患者的死亡,但患者的最后死亡与其有一定的关系,为二级医疗事故。例如某麻醉医师在为某手术患者进腰椎麻醉时,误将95酒精当作麻醉药注射到患者的椎管内,造成患者永久性下肢瘫痪,丧失全部分劳动能力,生活也不能自理,被定为二级医疗事故。所谓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少不能自理者。处理时常结合患者的职业,及残废的部位综合进行分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被认为是丧失劳动能力。
二、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情形医疗事故等级区分以损害后果来定。比如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针对造成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来定的、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针对造成患者重度残疾的损害后果来定的。对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而言是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在现实生活中,主要以植物人状态的情形比较多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中有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伤残等级鉴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一项内容,并不需要单独另行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明确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患者的损害后果构成伤残,在作出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的同时,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也就同时产生。即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就等同于一级伤残,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等同于二级伤残,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等同于三级伤残,其他的依次类推。但有些人对此规定并不了解,甚至有些法官也不熟悉此规定,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后,患者方主张残疾生活费等赔偿时,还要求患者方再进行残疾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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