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19 01:00:31 4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应支付情形

依据《劳动法》四十六条,在下列情况出现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有《劳动法》第38条条行为,劳动者有权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解除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无法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时,法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有详细规定。概括地说:

1)劳动者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原则上不需给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除外;

2)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应给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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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支付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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