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
1、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持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2、超期限服役的士兵和志愿兵申请结婚,须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战士在服役期满之前不准结婚。离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
关于现役军人婚姻登记有了明确说法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翟伟、顾瑞珍)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工作有了明确说法。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有关负责人1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有关通知执行。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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