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各阶段程序期限
时间:2023-02-19 20:31:09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各阶段程序期限规定如下:

(1)管辖权争议: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做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2)事故报警证据提交: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时候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3)检验鉴定: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勘验现场结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时间应在20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知公安交通部门

(4)尸体处理: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名尸体10日内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5)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勘验检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6)事故调解:事故当事人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造成财产损失的从定损之日起10日内调解。

(7)诉讼时效:对人身损害提起诉讼,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8)一审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9)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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