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残九级的赔偿标准是: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_住院天数
(五)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_护理天数
(六)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七)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正规票据)。
(八)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_住宿时间
(九)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鉴定费。
依据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确定。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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