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几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
时间:2023-07-31 14:50:57 1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投资企业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尚未领取的众多现金股利或创造利润。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空间,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除上述规定外,还应迅速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

公司对外投资的类型

1、按对外投资形成的企业拥有权益不同分类,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股权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而投资企业则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如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兼并投资、联营投资。

债权投资形成被投资单位的负债,而投资企业是被投资单位的债权人。包括购买各种债券和租赁投资。债权投资与对外股权投资相比,具有投资权利小、风险小等特点。

2、对外投资按投资方式不同,分为实物投资与证券投资。

实物投资属直接投资的一种,是指直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其他单位,并直接形成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它具有与生产经营紧密联系、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变现速度慢、流动性差等特点。实物投资包括联营投资、兼并投资等。

证券投资属间接投资的一种,是指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购买或折价取得其他单位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的对外投资。

3、按对外投资投出资金的回收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购进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1年的其他对外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短期投资的目的是利用生产经营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谋求收益,投资购入的有价证券通常是证券市场上交易活跃、容易脱手的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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