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一)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根据下列规定:1.资产转让所得的处理企业取得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受让人转让的资产,可以按照资产的实际转让价格计入受让人的相关资产账户。因所转让的资产项目繁多,或者转让价格与商誉或者经营活动一并确定,难以单独计算各项资产转让价格的,可以按照转让人账户上相关资产的净值计入受让人的相关资产账户;实际转让的总价与相关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可以作为商誉或经营活动的转让价格。单独列示为转让方的无形资产,自资产转让之日起不少于10年平均摊销。资产转让后企业剩余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在企业剩余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3)税收优惠的处理资产转让后,资产转让双方及受让方的生产经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继续原税收处理,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方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改变生产经营业务的,不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限,原适用相关税收优惠的业务变更为不适用优惠业务的,资产转让后不再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不适用税收优惠的业务变更为税收优惠的,企业可享受从企业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的税收优惠剩余年度的优惠
资产转让前后双方的经营亏损,应当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逐年弥补。无论企业转让部分或全部资产和业务,企业的经营亏损不在资产转让双方和受让方之间结转
(2)境内企业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以下简称受让企业)将其全部经营活动(包括全部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的会计分支机构不解散地转让给另一企业(以下简称受让企业),以换取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代表接受企业资本,包括股份公司法人股东以其全部经营活动或独立的会计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股。原则上,交易发生时,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应分解为以公允价值出售全部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资产转让损益,按照规定计算确认。(2)接受方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中支付的汇兑金额,除接受方权益外,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金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的面值(或股权的账面价值)的,应当经税务机关核定确认,转让企业不得暂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损益。转让企业与受让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成本,应当按照转让企业原持有资产的账面净值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被转让企业资产的成本,不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按照被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结转确定,不得根据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调整。现改为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
2.部分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2.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1)境内企业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费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公司时,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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