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是否合法?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工人商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或者自行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不得超过两年。因此,您签署的无限期协议中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此外,本单位还应在两年内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离开公司后擅自泄露或使用,将构成侵权,并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一般保密信息,员工离职后一般不承担保密义务。许多企业通常认为保密期为服务期和辞职后2-3年。这样的协议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在辞职后2-3年内,商业秘密可以被披露或使用。这样的协议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不同地同意,商业秘密的保密期应为服务期和辞职后的无限期;对于一般机密信息,应约定2年或3年的保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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