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是从产假结束开始计算的,用人单位要给当事人每天安排不少于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在哺乳假期间也将被视为是正常工作时间,对于用人单位违规操作的可以进行举报。
一、哺乳假是从产假开始算吗?
哺乳假是从产假期满后开始算。哺乳假是指在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其视作工作时间。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还应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建立相应的卫生室、休息室等设施。
二、哺乳假怎么计算工资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三、特殊情况的哺乳期延长规定
特殊情况的哺乳期延长规定:
体弱儿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贫血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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