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派出所开一个户口证明,或者去派出所拿常住人口登记表,也就是要找到能证明自己户籍的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1、请求辖区派出所协调解决,一般能够进行解决。
2、是确认户口本的确在对方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户口本为双方共有并且共用,对方方不愿拿出来即可告对方侵权。
3、如果不愿意闹大,可以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户口问题不应成为矛盾,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先经派出所动员说服调解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迁转日期和原因。扩展资料:根据公安《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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