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江某某、王某某3人于今年4月份在隆昌县采取持刀、拳打脚踢、搜身等方式进行抢劫,7次共同抢得现金240余元和4部总价2337元的手机。7月31日,隆昌县法院对3名被告人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江某某、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8年,并处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经隆昌县法院审理查明:唐某,18岁,小学文化;江某某,17岁,小学文化;王某某,绰号傻哥,16岁,初中文化。三人均系隆昌县人。
4月6日、8日晚,三人在跃进街矮子坡铁路边采取持刀、脚踢、搜身等方式抢得李某一个MP4,现金7元。
同月9日中午1时许,三人在同一地点采取拳打脚踢、用刀柄敲头、搜身等方式抢得唐某现金40余元;后又采取搜身等方式抢得许某手机1部,现金10余元。
同月11日上午11时许,江某某和王某某在白塔狮子山铁路隧道边持刀抢劫范某手机一部,现金80元。
同月11日下午,三人在火车站苗圃旁铁路上采取拳打脚踢、用刀柄敲头部等方式抢得刘某手机一部,现金10元。
同月12日下午,三人在石燕桥镇采取持刀、搜身等方式抢得吴某手机一部,魏某现金100元。
三人共抢得现金240余元,4部手机经鉴定价值2337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故意犯罪,属于共同犯罪。江某某、王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隆昌县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4项、第25条第1款、第17条第3款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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