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乘出租车之名实施抢劫,赣州宁都一男子伙同他人在20天内疯狂作案3起,日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8日晚,何某伙同两名同案人(均在逃)窜至兴国县,租乘一辆出租车欲前往宁都县青塘镇。当车辆行至偏僻处,何某叫出租车司机余某掉转车头停车。当被告人何某见余某要逃跑时,即前去夺得同案人手中的水果刀,用该刀在余某的右大腿上扎了两刀(经鉴定出租车司机余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随后从余某处搜得钱包一个、摩托罗拉3V型手机一部并拔掉了余某驾驶的出租车的电门钥匙丢至车底下。此次抢得财物共计人民7180元。
一次作案得手后,何某等人胆子越发大了起来。8月12日晚22时许,何某又伙同同案人(在逃)采取持刀威胁等方式抢得出租车司机陈某100元现金及黑色“大显”X600型手机一部,抢得财物共计人民币583元,何某还用一根黑色的带子捆住了陈某的双手。
距离第一次作案仅20天时间,8月17日晚24时许,何某又伙同同案人(在逃)从瑞金市租乘赵某驾驶的出租车。当出租车行至偏僻处时,何某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水果刀架在赵某的脖子处、威逼赵某交出钱和手机,并将赵某的左侧下额部割伤(经鉴定赵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将赵某480元现金和“诺基亚”6070型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576元)抢到手后,两人平分了赃款,何某还分得其手机。目前,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能当庭认罪,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新网
2月22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传销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泽、胡超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被告人张泽、胡超分别从四川和湖北老家来到荥阳搞传销。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泽为了发展下线,便以介绍进电厂工作为由将同乡邓某从四川广安骗至荥阳后,将其带到己与另外三名被告人李正坤、王跃、孔令波(三人均已判刑)租住的传销窝点,即荥阳市区京城街道办事处一家属楼房内。当晚,被告人张泽、胡超等人便向被害人邓某传授传销知识并要求其加入他们的传销组织。被害人邓某知道自己受骗后,立即拒绝参加并要求离开。但二被告人却予以阻拦不准其离开,并按传销组织的规定将其房门反锁,且需由负责看管传销人员的被告人王跃、孔令波开门才能出入。次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邓某在爬出窗户沿水管下楼准备逃离传销窝点时不慎从五楼坠落身亡。被告人张泽、胡超怕事情暴露,于当日凌晨5时,他二人在李正坤的指使下,将该尸体转移至荥阳市一城乡结合部一处废弃的窑洞内丢弃。案发后,二人分别逃回各自的老家躲藏。2009年1月12日和2月28日被告人张泽、胡超分别被重庆公安局和襄樊铁路公安处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泽、胡超以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骗至荥阳后,将房门反锁,并派专人看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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