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30日至12月9日,李某、马某5次实施抢劫,涉案总价值1.5万余元。据悉,李某曾因盗窃罪、抢夺罪等罪名多次入狱;马某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日前,昆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李某、马某预谋实施抢夺,并进行了分工,即由李某具体实施抢夺,马某驾驶摩托车负责接应李某逃离现场。2013年11月30日至12月9日,二人作案5次,均由李某抢夺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挎包后,乘坐马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二人抢得现金、银行卡、手机等物品,涉案总价值15055元。2013年12月11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据悉,李某于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7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2008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马某于2009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二人在一年内驾驶机动车抢夺5次,且抢夺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应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李某、马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马某均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李某、马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李某、马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作案工具摩托车,予以没收。
全文5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