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竟在出狱后的2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在监视居住期间仍实施疯狂盗窃。3月3日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浪(化名)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其退赔各受害人经济损失。
胡浪系邢台县人,1983年出生的他,仅小学文化。2004年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刑十三年。2014年4月份刑满释放,出狱后的他,每天无所事事,又无经济来源,遂重操盗窃旧业。
2014年6月12日晚上,胡浪将停放在南石门镇一门市下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偷走。在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被撞伤。经鉴定所盗汽车价值14000元。随后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不但不反思自己的罪行,反而疯狂实施盗窃。
从8月到10月10日,其连续25次利用翻墙进院,撬开门锁的方式,对附近村25户村民家中实施盗窃,在短短70天里,其共偷走现金人民币49395元、中华牌香烟3盒、极品云烟1条、白玉观音像1个、录音机1台、华为手机1部、白布、花布各3匹、脸盆1个、捷克烟灰缸1个、国外纪念币4块、对越自卫反击战纪念币2个、老版五元纸人民币5张(所盗现金均已挥霍),10月10日当其再次实施盗窃时被主人发现报警后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车辆、多次入室盗窃,盗窃价值累计共5095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入室盗窃的价值累计为36955元,盗窃数额超过数额巨大标准的50%,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在该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构成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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