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一男子盗窃被抓,因其患有精神病被免予刑事处罚,精神病治愈后,自认为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便疯狂盗窃。近日,经江西省宜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决XX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XX林,男,现年31岁,2003年8月15日,因盗窃被宜丰县公安局抓获,但因其患有精神病只被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2004年10月10日,XX林再次盗窃,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因精神病发作,实际劳教一个月后便被释放。
2014年2月24日上午,XX林窜至宜丰县YY金钻电脑店中,盗得店主现金1000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格为4050元;
在此后不到5个月内,XX林以同样的方式,先后盗窃7次,共盗得手机3只,笔记本电脑3台和现金2700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5870元。
XX林虽有精神病史,但经宜春市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XX林作案整个作案过程未发现与精神异常有关,与常人作案无异,评定XX林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XX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已构成盗窃罪,XX林虽犯有双向情感障碍病,但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且其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全文5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