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抢劫终落网冒充未成年人身份获轻判
时间:2023-06-11 11:24:45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9月14日,宋某某以涉嫌抢劫罪在兰州中院接受了公开审理。庭审中,宋某某对自己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被指控的11起抢劫中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并称自己在有些作案中并不是主犯,也没有主持分赃。该案将择期宣判。

2008年9月至10月间,生于1987年的宋某某在兰州多次与他人抢劫,时间多在深夜凌晨,地点定在兰州市庙滩子、排洪南路、定西南路,以及安宁区吊场乡等地的棋牌室等处,而抢劫的财物多为手机等。之后,宋某某于当年10月底被警方抓获。公诉机关遂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在被抓获后,宋某某便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自己的冒用信息:生于1992年、静宁人宋XX。由于公安等部门以宋XX名义向宋某某老家寄回相关法律文书后,宋某某、宋XX2人家属未及时反馈。2009年11月,兰州中院遂以犯抢劫罪判处宋XX有期徒刑15年。在监狱服刑期间,工作人员发现了该个人信息为冒用,遂通过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做了反映。2015年6月,兰州检察院遂以生于1987年的宋某某真实信息,涉嫌抢劫罪提起变更起诉。公诉机关认为,宋某某策划抢劫11起、主持分赃,应依法予以惩处。

当日法庭上,宋某某称,之所以当时冒用他人身份是因为未成年人可以轻判,同时这样也不会给家人带来负面影响。其称自己没有指挥、策划抢劫,更没有主持分赃。宋某某的辩护人则提出,宋某某被抓获后积极配合警方抓获其他案犯,并自愿认罪,其参与分赃不是主持分赃。同时其向法庭提交了宋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被获批减刑二次的相关证明。辩护人称,该材料表明宋某某在监狱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足以见其改邪归正的态度,希望法庭予以考虑实情作出合理判决。此间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宋某某生于1987年的户籍证明,并认为之前由于宋某某冒用他人信息,影响法院公正判决,此次应该依法以成年人犯抢劫罪做出相应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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