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综治委于2007年11月20日发布)
(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督查督办工作有效实施,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督查督办贯彻依法治理,以人为本,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实事求是,违责必究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督查督办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负责。
第四条各级综治办可以从综治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调查组,实施督查、调查、督办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对特定问题或事项进行调查、评估、鉴定。
第五条各地、各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支持、接受、配合督查调查机构的督查、督办、调查工作。
下级综治机构应当支持、接受、配合上级督查督办机构的督查、督办、调查工作。
(二)
第六条各级督查督办机构督查督办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和问题;
(二)贯彻落实中央、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综治委有关工作部署的情况和问题;
(三)各部门履行综治、维稳职责的情况和问题;
(四)社会治安混乱地区和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的情况和问题;
(五)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七)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重大信访事项、重大治安事件和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的情况和问题;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九)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
(十)其他应当纳入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七条督查督办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资料;
(三)组织社会调查和特定问题调查;
(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
(五)组织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
(六)发出督办通知;
(七)其他方法。
(三)
第八条督查督办机构对督查督办事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领导重视,工作措施有力,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部门通报表扬,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二)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工作任务不完成,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或对督办事项敷衍塞责、消极推诿、面貌不改的,通报批评;
(三)对基础薄弱,防控缺失,治安混乱,问题突出的地区、地段、社区、部门、单位、场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不予整治或整治不力,问题隐患仍然存在的,发出治安警示通知书;
(五)编印《督查专报》;
(六)对应当实行领导责任追究的,按规定的程序提出领导责任追究建议;
(六)对发现应当实行一票否决情形的,按规定的程序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提请本级综治委决定。
第九条各级督查督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督查督办职责,因不认真履行督查督办职责,工作失误,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贵港市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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