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如果绑架和抢劫是两个行为,不会出现竞合,只有可能在绑架过程中顺便抢劫,则构成两个罪,应该数罪并罚。法律规定择一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一、绑架罪行为认定有哪些因素
1、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是能够影响罪质轻重的事实要素
某一绑架罪个案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司法者运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确定的事实基础进行主观评判所得出的结论。从理论上看,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基本犯、减轻犯与加重犯的规定,实际上是绑架罪罪质层次性的立法反映,体现了绑架罪在同一罪质下的轻重程度差异。基于这种理论认知,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也就不外乎那些能够影响绑架罪罪质轻重的事实要素。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罪质之有无和大小莫不决定于社会危害程度。因此,一切能够反映和体现绑架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观和客观事实因素,都属于“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
2、影响绑架罪罪质轻重的事实要素分析
影响绑架罪罪质轻重的事实要素具有多样性,凡是能够对绑架罪社会危害程度产生影响的因素都应当包括在内。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绑架手段。绑架罪作为侵犯人身权的犯罪,对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实力控制是该罪的主要行为特征。理论上一般认为,绑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行为人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而采用诱骗等方式对其进行控制的情况。
(2)绑架后果。绑架罪的危害后果体现了该犯罪对法益造成的客观侵害事实,直接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绑架罪的后果主要可以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来考察。
(3)绑架对象。绑架罪侵害对象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以老人、儿童、妇女作为绑架对象,与一般的绑架罪相比,其情节就显得更为恶劣,社会危害也就更大。
(4)绑架故意、目的与动机。犯罪故意、目的与动机都属于主观要素的范畴,它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由此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产生影响。在“故意的程度”方面,有学者提出了两项标准,第一是犯意的酝酿时间,时间越长,主观恶性越强;第二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反社会性的认识程度
(5)行为程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完成了绑架行为就属于犯罪既遂,行为人是否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或其他不法要求,其犯罪目的是否得逞在所不问。虽然绑架行为实施程度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实质影响,但其对绑架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影响。
绑架罪较轻的认定因素包括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没有严重的伤害到被绑架人。还有就是体现在绑架的手段上,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和麻醉等方法进行胁迫,这种都属于在较轻的范围之内,都是绑架罪判断的基础。
二、绑架罪如何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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