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里面需要备注转让吗
时间:2023-03-01 17:12:46 4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租赁合同里面需要备注转让。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一、租赁合同有什么内容

租房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下作出的协议。它的书写应该具备以下内容:

1、出租方、承租方的基本信息。

2、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对于租赁房屋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位置、房屋设备等。

4、租金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

5、双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7、约定的其他事项。

8、双方签名、盖章,并注明合同签订的日期。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赁合同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民法典租赁合同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出租人有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

3、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因没有及时维修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或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处租人。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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