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继承人包括胎儿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
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二、胎儿受侵害可作为民事主体起诉
这意味着,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继承权受侵害时,可向法院提起侵害继承权的侵权之诉。
此外,如果胎儿在母亲怀胎期间遭受侵害,就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的侵权之诉。
三、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条件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附停止条件的,胎儿出生时是否存活是关乎胎儿权利的关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的活体出生为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前提条件。
由此可见,胎儿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依据,但只要胎儿出生为活体时才享有这些权利,这就排除了在受孕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胎儿流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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