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对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相关内容如下: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债权的范围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公司破产之后,破产的债权是一个重要点。如果没有这个东西的话,就不能获取公平受偿的债务权利。
那么我们先了解一下破产债权的范围。
公司破产宣告前的几种情况。一是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放弃了优先接受偿还的债权,二是虽然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的物品价值是低于、不够债权总额的,不能接受偿还的债权,三是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例如:A公司在破产之前向B公司借了100万。那么B公司对A公司来说,有100万的债权。当A公司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的放弃这个部分资产,或者这个部分资产低于担保额,这部分的资产就是B公司的债权。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又是如何的呢
破产清偿的顺序,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处置时的先后的排序。
中国的企业破产法中明确的规定,破产的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对应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需要交纳的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照清偿的排序,一一按顺序分配,上一个位次的债权问题全部解决清偿之后,才能轮到下一个位次的债权问题进行解决处理。上一个未全部解决之前,后面的不会给予解决分配。如果同一位次的多个债权,按照比例分配处置,如果不能清偿的,也是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实际情况中,有的公司在诉讼期间,处于正常运营开业的状态。但是在诉讼起诉过程中,公司情况发生了变化,作为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出资人应争取主动出击,依法组成清算组织,以变更诉讼的主体。这里要说明一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就是管理原来公司的财产,行使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都来自于原公司,对原来的公司有合理合法完整的继承性,可以延续原公司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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