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未能完全履行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务时,若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该被执行人便可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首先,有实际的履行能力但却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
其次,采取虚假陈述、制造伪证、使用暴力手段、利用威胁等种种手法抗拒执行的行为;
再次,通过策划虚假诉讼、进行虚假仲裁或隐藏、转移财产等诸如此类的手段来逃避执行;
此外,被执行人未遵守财产报告制度的规定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的相关规定也是导致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重要原因;
最后,如果被执行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也会被沦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行列。
然而,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如被执行人能够提供充分且有效的担保、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多种财产保全措施且具备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的履行顺序在后,且法律明确规定其不应受到强制执行的影响以及其他不属于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但故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各种状况下,人民法院则不会将该被执行人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至于如何消除失信名单,依据相关法规,被执行人对其失信记录有疑问且认为需要更正的,有权向上报部门提出申诉请求。
上报部门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评估,若申请成功,将会在收到申请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撤销操作。
同时,只要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是经人民法院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三个工作日内便可以成功地删除其失信信息。
当然,在符合特定法定情形之下,人民法院也会在接到请求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毫不迟疑地删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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