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登记是否属行政裁决
土地确权登记是不是属于行政裁决,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由人民政府处理确定土地权属后进行登记的,一般属于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二、行政裁决处理的范围包括哪些
1、土地权属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2、专利侵权纠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的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自然资源局
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财政局
5、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交通运输局
6、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水务局
7、水事纠纷、移民安置纠纷调处、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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