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垦的荒地所有权仍然归集体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注意这里只是确定了农民能够使用自己开荒的土地。
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是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说明农民开荒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也仅仅是拥有开垦荒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农民自行开垦荒地不能确权
虽然荒地大多都是由于农民自行开垦,并没有在农村集体组织进行耕地等级划分,也没有与农村集体签订过相关的土地承包合同,所以农民开垦的荒地是不能够进行土地确权。一方面没有与集体组织建立承包关系,另一方面不属于基本粮田保护范围。加之未经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农民不得够擅自开荒。虽然很多农民都是私自进行土地开荒,这并不符合当地具体的土地规划,不仅不能够进行土地确权,更容易出现相关法律问题。
三、土地确权是基于土地承包合同
目前国家的各项政策都是保障农民的利益为基础,而对于农民开荒的土地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确规定,农民能够拥有开荒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所有权是归属集体所有,一旦农村集体组织对于该荒地有其他规划,有权利收回农民开荒的土地。
四、可确权的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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