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驳回起诉后是否再次起诉
可以再次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符合起诉条件,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原告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应当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法,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法,应当通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判决、裁定不成立的案件或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通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除外;
(六)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的案件,逾期不能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不得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将不予受理。(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二)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相同;(三)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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