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案件,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案件,原告重新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表明法院在驳回诉讼后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因证据不足或者资料不全而驳回起诉,可以在起诉前补齐相关证据或者资料。如果它认为法院的裁决是错误的,它可以再次起诉。如果上诉法院认为它可以起诉,它将裁定允许起诉。第二,什么是拒绝起诉?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法律依据,不予受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认为自诉案件没有证据的,自诉人不提供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经调查没有收集必要的证据,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第三,驳回诉讼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驳回诉讼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诉讼的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于针对原告的诉讼;驳回诉讼的主体是多重的,不仅适用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适用于被告的反诉和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3。采用不同的裁判形式。驳回诉讼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确认,应当以裁定的形式进行;驳回诉讼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确认,必须以判决书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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