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倘若包裹遭到不当拆解或损坏,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快递公司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前提下,快递公司需承担部分责任,即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毁、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若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损毁或损失归因于不可避免的因素如自然灾害、货物本身的内在属性或合理消耗以及发货人和收件人的疏忽和过失所致,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任何恶意领取他人快递、隐藏、销毁、私自打开或非法检查他人物品行为的,均将面临七天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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