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岗位撤销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出现业务调整、机构整合等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被取消情形的,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岗位的取消应当有合理的依据。俗话说的好,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移。对于一个正常运营的用人单位而言,岗位的取消必然是有一定的原因的,这些原因通常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比如公司业务的调整、机构的整合等,而由此导致了部分工作岗位的增减。因此,在适用该缘由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岗位取消的合理性。
岗位的取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在很多实践领域中,有很多的用人单位在操作中会在岗位撤销后,直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这样的做法也许是十分合乎情理,但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这样的做法并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对这一种情形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即协商。
岗位被取消后还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管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工作岗位已经被取消,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义务,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这种协商可以是岗位的调换,也可以是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协商,但无论内容为何,协商都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必要的阶段和过程。此外,无论协商是否达成,用人单位都需要保存一定的证据,以证明确实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岗位撤销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岗位的取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在很多实践领域中,有很多的用人单位在操作中会在岗位撤销后,直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这样的做法也许是十分合乎情理,但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这样的做法并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对这一种情形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即协商。
岗位被取消后还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管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工作岗位已经被取消,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义务,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这种协商可以是岗位的调换,也可以是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协商,但无论内容为何,协商都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必要的阶段和过程。此外,无论协商是否达成,用人单位都需要保存一定的证据,以证明确实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一点是很多用人单位在处理时常常忽略的,甚至有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设立工会。但是没有工会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由于未通知工会而导致解除行为违法的案例。故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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