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
时间:2023-04-24 19:22:09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

证明法律行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各种经济合同。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各种租赁、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等;

2、各种民事协议。如赠与,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约定,赔偿,民间借款,赡养、遗赠抚养等协议;

3、收养和认领亲子;

4、继承;

5、各种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委托、赠与、声明、承诺等;

(6)包括招标投标、拍卖、抽签、摇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有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职称、身份等。

二、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况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况有: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等,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三、公证处公证范围

公证处公证范围: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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