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谁提出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援助的申请的流程:
1.申请法律援助前应先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或仲裁机构申请立案;
2.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身份和经济状况证明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资料;
3.将填写好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有关资料递交法律援助中心(站)工作人员审查,并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
4.法律援助中心(站)自收齐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的情况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法律援助: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其他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申请法律援助,可先由单位或所在的街委、村委出具生活困难的证明,然后到所在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三、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形是哪些
法律援助过程中申请法律援助对象所申诉的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法律援助行为停止。我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1.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2.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6.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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