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政府为了帮助那些经济困难无法委托代理人或者当事人所涉及的案件比较特殊的群体而设立的援助机构,旨在帮助他们免费享有专业的法律帮助,解决人民群众诉讼难的问题,用法律的途径帮助他们更好地解决问题,更好地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法律援助应该终止的情形包括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等。
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标准是什么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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