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法律民事关系的特点
涉外法律民事关系的特点如下:
1.诉讼主体涉外;
2.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增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造成涉外因素;
3.作为诉讼对象的法律事实涉外;
4.诉讼标的物涉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涉外合同是不是必须公证
涉外合同不是必须公证,符合下列条件就有效:
1.合同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签订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4.合同符合法定的形式;
5.法定其他有效条件。
三、涉外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涉外经济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方法如下:
1.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3.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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