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协议等不等同于买卖合同
时间:2023-06-09 10:23:11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买房置业本是人生一大喜事,可是阿凤(化名)却招来了一大堆烦恼事,还与开发商为此闹上了法庭。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原告阿凤的请求不予支持。

阿凤于2008年12月31日选定了某某城商品房一套,并于当日与该商品房开发公司签订认购书,按约定交付了10%首付。楼盘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开发公司没有把房交给阿凤而是高价出售给了第三人。阿凤气愤不已,认为她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认定双方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开发公司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双倍返还自己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官点评:阿凤与该商品房开发公司确实签订了一份认购书,在该书中约定,认购方如未按认购书约定的时间交纳首期房款或未与出售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出售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不退还认购方已付定金,并有权在不通知认购方的情况下将该物业另行出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阿凤虽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但其在2008年12月31日交定金1万元,于2009年1月7日交购房首期2万元给房产公司后,再没有按约定交清购房余款,也没有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不能认定阿凤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阿凤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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