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复审形式审查的处理办法: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对复审请求的内容、请求人主体资格、复审请求期限等事项进行审查后,如果审查通过的,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则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驳回申请。
专利复审形式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1、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
2、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请人;
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4、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缴纳复审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6、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摘要;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十四)文件的公告送达;
(十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十六)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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