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几审是终审终审怎么定的
劳动仲裁的终审审级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标的额有所不同。
1.对于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即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而对于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
3.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即标的额在一定范围内的简单案件,一审判决即是终审判决。
二、集体争议审理流程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当职工一方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时,仲裁委员会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后的三日内,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若决定受理,仲裁委员会将组成特别仲裁庭,并通过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3.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时,仲裁庭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4.若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以布告形式公布。
5.整个处理过程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普通争议审理步骤
普通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对固定。
1.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若决定不予立案,需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诉人;若决定立案,则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3.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处理。
4.仲裁委员会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在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5.若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6.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先尝试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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